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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情侣度假屋”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一三一四(武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43类的14794804号“情侣度假屋”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 “1314情侣度假屋”是申请人“一三一四(武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主打品牌,该酒店以度假屋的形式面市,力图创造一个完全属于情侣夫妻的爱的住所。该度假屋减去了酒店的繁琐,又增加家庭的特色,让每一位顾客沉静在爱的家园里。申请人在度假屋中打造了多种不同风格的房间,每一个房间都有鲜明的特色,每一个房间都有一个可以让顾客回味的故事——其实度假可以不用去天涯海角,也可以不用星光璀璨,因为两个相爱的人静静的在一起,忘记时光,谈谈梦想,便是天堂。“1314情侣度假屋”本着“七星艺术装修,六星服务体验、三星收费标准”为大众提供高品质、高享受的浪漫服务之旅,倾尽权力为顾客打造充满美好回忆的度假天堂。
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来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具有显著性和标识性,与引证商标在设计理念和含义、商标构成和显著部分、以及呼叫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14794804 6640759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自身的服务内容和企业名称所独创,具备显著性和标识性,与引证商标在设计理念和含义上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独创设计,图形中部的“1314”数字,直接来源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一三一四(武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314”数字可以译为中文“一生一世”,象征着“给心爱的人一个一生一世爱的家”的含义,并表达了申请人“愿情侣恩恩爱爱,相伴一生一世”的美好祝愿;数字外围是一个由爱情鸟首尾相连而构成的巢穴图案,代表栖息地——“度假屋”,而爱情鸟的形象又体现了客户群体的特定性——“情侣”,造型独特、吸引眼球,象征着该“度假屋”能够给情侣夫妻打造一个永恒的(即1314)爱的栖息之地和度假天堂。而引证商标用卡通图形“”表现出两小无猜的伙伴形象,代表友情,因为这两个可爱的卡通形象无法让人联想到爱情。与申请商标所呈现的浪漫唯美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二者在商标构成和显著部分上差别明显,呼叫上也完全不同。因此,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来源和含义,具备显著性和标识性,与引证商标在设计理念和含义、商标构成和显著部分、以及呼叫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产生了与类似服务的其他标识进行有效区分的市场实际,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4794804号“情侣度假屋”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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