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诉讼案件
诉讼案件

为客户商标使用扫除障碍!高沃代理“极美”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胜诉

中山市极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照明及灯饰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极美”作为该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品牌名称,对于中山市极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部分重要类别(如第9类“电线、插座”类别)的“极美”商标流落在外,且未真实使用,为了做好商标布局,中山极美公司开始了一系列维权措施。

 

中山极美公司对惠州市宝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宝德公司)第7806559号“极美”商标提起撤三请求获得支持。宝德公司提起复审被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于是提起诉讼,之后一审、二审法院分别驳回其诉讼请求。高沃律师代理第三人中山市极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参与了此案一审、二审过程,全部获得胜诉。

 

商标信息

 

复审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臭氧发生器,电缆,电线,电器接插件,配电箱(电),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电涌保护器”

 

案情介绍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宝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2013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期间内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实际使用。故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宝德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2012年10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的使用,判决:驳回宝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宝德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宝德提交的包装图片、订货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35969号关于第7806559号“极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宝德公司商标注册证、专利权证书等证据仅能证明其享有相关权利,但与复审商标是否进行实际使用无关,产品实物及包装图片等证据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形成,订货单、收款凭证等证据亦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相关单据是否已实际履行。宝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其注册应予撤销。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人惠州市宝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真实、合法、规范、公开、有效地进行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从而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基于注册商标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防止注册商标闲置,侵占公共资源。

 

高沃律师代理第三人获得此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二审(终审)胜诉,充分帮助客户使用商标扫除了障碍,为中山极美公司的后续商标布局和品牌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案代理过程中,高沃律师积极帮助客户解答对于商标布局、维权方面的疑问,与客户充分沟通维权策略,胜诉后对客户的后续商标布局制定了详细方案,客户对高沃律师们的专业水准和细致服务表示高度赞扬,对高沃“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的服务理念表示十分认可,期待与高沃在知识产权领域进一步加深合作!

 

多年来,高沃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深耕细作,不断深化和提高服务要求,我们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继续秉承“全心全意为客户创造价值”的使命,竭尽所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