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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SHOLEO”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泉州市景泰轩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43类的41341567号“SHOLEO”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独特的含义和明确的指向,能够正确的指引商品的来源,与申请人一一对应形成紧密的联系,申请人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申请商标是基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审慎的提出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整体含义指向性上具有较大的差别。
 
商标对比图: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标识中的图形仅起修饰作用,英文“SHOLEO”为标识的核心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为单纯的图形商标,消费者定是以图形整体为标识的核心识别部分。
 
申请商标由图形+英文呈上下结构排列,其中图形部分为“张开的剪刀”,英文“”由采用极具艺术效果的字体书写,给人一种精致时尚的现代感。申请商标“SHOLEO”整体表达申请人运用精湛的裁剪技术,设计多种风格不同的服装,让顾客增添魅力,更加明艳动人。
 
引证商标由单纯的图形构成,整体以汉字“中”为设计来源,与权利人“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联大酒店分公司”中的“中”字相对应,其中“”像一把镰刀,整体标识线条粗细富有变化,中规中矩,给人一种磅礴大气的视觉形象。标识整体代表的便是“中联大酒店”之意。
 
申请商标直接以标识中明确的英文“SHOLEO”呼叫;引证商标为单纯的图形,呈汉字“中”的变形,故而,消费者可以直接以汉字“中”进行呼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呼叫完全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区分。
 
综上,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为图文组合商标,标识中有明确的文字部分,相对于图形来讲,文字更容易识别与记忆,整体以英文“SHOLEO”为核心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为单纯的图形商标,消费者定是以图形整体为标识的核心识别部分,显然,两者的核心部分完全不同,另外,申请商标整体以“剪刀”为设计来源,引证商标为变形的“中”字,两者在整体外观、整体含义指向性上具有较大的差别,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1341567号“SHOLEO”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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