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胤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41256245号“醉香辣”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标识:
指定使用服务: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会计,市场营销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申请人将毫无关联的两个词汇“醉”与“香辣”组合在一起,具有高度的显著性。它代表的是一种特别的烹饪方法。申请商标强调的是一个“醉”字,其强调的是“沉醉、享受”的身体及心理状态。所以,申请商标体现了广大客户沉醉于别具风格的味蕾体验中,令其意犹未尽、流连忘返。申请人赋予了该商标极美的内涵与美好的愿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作为商标完全能够起到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申请商标使用的字体为宋体,横平竖直,字形方正,笔画硬挺。呈现给消费者端庄典雅、舒展大气的品牌形象,象征着申请人脚踏实地、老老实实的企业作风。申请商标“醉香辣”采用单纯的文字构成,无任何其他艺术修饰。标准字体是企业精神的象征,是企业特点的集中体现,又是标识识别系统的核心。所以,申请商标无论从其整体设计还是品牌理念均是由申请人反复推敲,多次修改设计而成,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首先,申请商标“醉香辣”并没有对其指定服务内容进行任何的描述,并且,相关公众看到该商标并不会直接知晓其代表的具体内容,更不可能把“醉香辣”这个词汇与服务的内容必然的连接在一起。所以,申请商标所指定的服务内容与申请商标毫无关联,作为商标完全能够起到指引服务来源的作用。
其次,相关公众看到“醉香辣”三字后并不能立即明白申请商标的含义,需要一定程度的联想之后才会想到申请商标所具有的独特内涵。故申请商标并未直接描述其指代使用的服务。
最后,本案中,“醉”要素的加入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有识别功能,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及特点,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申请商标品牌自上市以来,申请人便在店面装潢、员工服装、产品宣传册以及法律文书上明确使用“醉香辣”商标,进行大量的宣传和推广。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以及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
综上,申请商标“醉香辣”为申请人所独创,寓意“沉醉于别具特色的味蕾体验中,令消费者意犹未尽”。“醉”要素的加入使得商标整体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所以,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1256245号“醉香辣”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