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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誠品畫廊”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诚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6类的11251336号“誠品畫廊”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诚品成立于1989年,以餐旅事业起家,代理进口欧美厨房设备,提供设计,安装,售後一条龙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方面区别明显,完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1251336

 引证商标1

 10183863

引证商标2

10961428



 


        申请商标中英文字母所占比重较小,仅起修饰作用,根本不是其主体识别部分,商标以汉字“誠品畫廊”为显著部分。除引证商标4以汉字“格立特”为显著部分外,其他三个引证商标中的英文“elite”为显著部分。并且单从字母方面比较,各商标呈现的视觉效果的差异也是相当明显的。10183863号引证商标1目前正处于异议审理过程中,权利状况不稳定。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英文”构成的组合商标,具有独创性与不可复制性。引证商标1向公众呈现的是黑色的正方形,色彩浓重,商标整体呈现的是如碑文的视觉效果。引证商标2为单一的文字商标,商标未加入任何设计元素,简单明了。

        商标中的“誠品”二字选自公司集团创办人吴清友先生的创办理念。引证商标1“诚品文化”该为偏正短语,其中“诚品”为修饰语,修饰后面的中心语“文化”。引证商标2“诚品工场”同上述商标结构相同,也为偏正短语:其中“诚品”为修饰语,“工场”为中心语。申请商标中的“画廊”强调的是收藏、陈列或销售美术作品的场所;引证商标1中的“文化”强调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引证商标2中的“工场”强调的是工人工作的场所。很显然,三商标的中心语的含义差距是相当明显的,不存在交叉,从而导致三商标整体含义也区别也是很大的。三者的发音重点与呼叫感觉差别相当明显。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3、引证商标4、引证商标5、引证商标6在显著性、整体外观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完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1251336

引证商标3

 3763622

引证商标4

5078802

引证商标5

G925412

引证商标6

G976760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1251336号“誠品畫廊”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虽然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字母,但其含义也是区别明显的:申请商标中“ESLITE GALLERY”采用大写方式书写,英文部分为上方汉字“誠品畫廊”的直接翻译,易于理解。引证商标4字母“gelite”为其下方“格立特”的汉语拼音,而非固有的英文单词。引证商标3、引证商标5、引证商标6中都含有英文字母“elite”,为固有的英文单词。含义为:精华; 精锐,精英; 上层集团,(统称)掌权人物。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含义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完全符合《商标审查标准》关于文字商标审查规定中第5条的但书部分,应当判定五商标不构成近似。
  申请人认为“誠品畫廊”品牌不仅仅是外在的视觉形象符号,而是贯穿整个企业经营活动体系。申请人非常注重品牌的合法保护,在第16类提出申请,正是为了防止企业商标被别人仿冒和盗用,保护消费者利益。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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