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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UNISON COLOUR”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优尼颂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40792981号“UNISON COLOUR”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高的独创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构图部分、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将其区别开来。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及英文“UNISON COLOUR”构成的组合商标,以英文“UNISON COLOUR”为显著部分,该英文对应的汉字是申请人字号“优尼颂”。引证商标1以英文“QUINTET”为显著部分,该英文对应的汉字是其注册人字号“奇泰”。引证商标2以英文“Deucalion”为显著部分,该英文对应的汉字是其注册人字号“德康莱”。

申请商标整体个性鲜明,五彩缤纷,同时又低调沉稳,而且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每一要素都独具特色,作为商标完全能够起到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引证商标1图形部分是由内、中、外三层构成,最内层和最外层颜色均为灰色,但是均是右下方有一条黑线,中间一层为黑色。引证商标2整体指定颜色为青绿色和深蓝色,其中图形部分是由“”和“”内外两部分构成,英文部分书写规范,易于识别。

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的企业字号设计而成,对应的汉字为“优尼颂”。整体含义是指“优尼颂,和谐的颜色组合”。引证商标1中英文“QUINTET”与其注册人的企业字号“奇泰”是音译关系,整体含义是“特别的康泰”。引证商标2中英文是根据其注册人的字号“德康莱”的英文音译设计而成,整体含义是“品德和健康都能到来”。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呼叫完全不同,申请商标呼叫为“优尼颂”,引证商标1呼叫为“奇泰”,引证商标2呼叫为“德康莱”。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构图部分、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0792981号“UNISON COLOUR”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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