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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峨眉雪茅”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峨眉山天然有机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5类的9751453号“峨眉雪茅”商标提出异议, 峨眉山天然有机茶业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峨眉山天然有机茶业有限公司坐落在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峨眉山,由中高级农业科技工作者和高级企业管理人员为核心组建而成,是以有机农业研究开发为主,集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高科技企业。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且不是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两者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差距非常大,没有任何关联性可言。故,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对比图如下所示:

被异议商标
 9751453
      引证商标
       5188783

 
 

 

         被异议商标“峨眉雪芽”设计源于,峨眉山雪景是峨眉山的一大知名景观,引证商标“峩眉雪芽”是根据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得来的,具有其自身独特的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差距甚远。 被异议商标是由简单的四个文字“峨眉雪芽”构成,整体简洁大方,引证商标“峩眉雪芽”字体采用毛笔书写形式,使整体外观与被异议商标完全不同,相关公众通过视觉完全可以区分两者的不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

           答辩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经济市场中苦心经营多年,意欲打造一个属于自己的品牌,“峨眉雪芽”商标作为答辩人自己的品牌,至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市场秩序良好,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峨眉雪芽”商标才是经过答辩人长期的大力宣传,培育出的知名品牌,其注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正当合法经营,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不会损害异议人的无形资产,无任何不良影响,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且不是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两者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差距非常大,没有任何关联性可言。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答辩人正当合法经营,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不会损害异议人的无形资产,无任何不良影响。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符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9751453号“峨眉雪茅”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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