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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高沃代理“宝佩”商标无效宣告维权成功

 

西安速度商贸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代理对广州车达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的第29114656号“宝佩”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宝佩”品牌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为申请人主打品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在中国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之完全相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

 

 

首先,争议商标“宝佩”与引证商标“宝佩”的汉字构成完全相同,均是黑体书写,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其次,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均是第3类,而且,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两者共存必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申请人对“宝佩”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多年的倾力经营,取得了极高的声誉。申请人的“宝佩”品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在中国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申请人还将“宝佩”商标用在店铺首页及产品信息介绍页等位置,让每一位点击申请人网店的客户,都能够在第一时间看到申请人“宝佩品牌”。

 

被异议人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现总共注册了137个商标标识,其中大部分为他人“京东旗舰店”名称。被申请人通过抢注商标用于出售,从而非法获取暴利,这种恶意囤积商标获利的行为理应得到制止,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宝佩”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加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宝佩”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故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的情况下,而将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表示几乎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恶意注册在与引证商标关联性极强的商品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29114656号“宝佩”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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