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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碳纳”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长沙碳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42类的15145468号“碳纳”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

       首先,申请商标中心语的“碳纳”取自申请人“长沙碳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清晰且准确地代表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商标中使用自己经营的企业字号,目的就是将申请商标与企业名称对应起来,使商标与企业形成更强的联系,更能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对应,具有一举两得的效果。这种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申请商标更具有高度的显著性与独创性。

       其次,商标是由图形、汉字与字母构成的组合商标。标识以椭圆形为底,内部采用红色为底,代表红红火火,视觉效果明显,非常吸引人眼球。字母内部采用白色书写的汉字“碳纳”以及黑色书写的字母“NMTXW”。所以,标识中的整体布局与设计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不可复制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5145468
引证商标
13317472
 

        申请商标以汉字“碳纳”为识读重点,而引证商标以“农品天下”为识读重点;标识中的字母仅起修饰作用,两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方面差异明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丝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

       最后, 申请人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碳纳”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在多类别申请了系列商标标识,并且已经获得初步审定。本案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其系列商标加以保护的,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碳纳”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具有特定的代表意义,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碳纳”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在多类别申请了系列商标标识,并且已经获得初步审定。本案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其系列商标加以保护的,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以汉字“碳纳”为识读重点,而引证商标以“农品天下”为识读重点;标识中的字母仅起修饰作用,两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方面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5145468号“碳纳”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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