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商标案件
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茅茅”商标异议答辩维权成功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茅群英申请注册在第18类的13668588号“茅茅”商标提出异议,茅群英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茅茅”出自于答辩人茅群英的姓氏——“茅”,答辩人“茅群英”小名叫茅茅,此为答辩人儿时亲戚起的乳名,随口叫成,容易琅琅上口,好记好叫,表达了父母、亲友的美好愿望以及对答辩人的爱,答辩人之所以选择充满暖暖爱意的小名“茅茅”作为商标使用,就是要将这种浓浓的亲情融入到“茅茅”品牌,让消费者感受到的是家的温馨,并且容易记识;并且“茅”字作为姓氏,已有已超500年的家族历史,故,“茅”对答辩人来说是渊缘深长,意义非凡!用小名茅茅注册18类商品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责任,一种担当!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提供的引证商标“茅台”在含义上有着非常大的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该予以核准注册。答辩人对于异议人长篇提出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不予认可,且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茅台”商标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异议人以其“茅台”商标为“酒”行业的驰名商标,并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撤销的理由不能支持。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本案异议人引证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不具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前提条件,故异议人适用法条错误,其理由不应得到支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根本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异议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法律依据。异议人的相关陈述缺乏法律依据,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异议商标13668588号“         ”注册无论程序还是内容完全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13668588号“茅茅”商标继续有效。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