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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巴可光”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深圳市巴可光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9类的9994829号“巴可光”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深圳市巴可光科技有限公司是全球性价比最佳的光电产业服务商。专注于led全彩电子显示屏、照明、封装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是国内外led电子显示屏工程商最值得信赖的供货商,提供品质优良的显示产品是公司同仁的一致追求!申请商标是深圳市巴可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申请注册了“巴可光”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3年2月20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人深圳市巴可光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巴可光家居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档布艺沙发企业,生产销售高、中档布艺沙发家具。并顺利成为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现代化企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构图及整体外观完全不同;况且,两商标的汉字部分才是相关公众识别与记忆的核心,商标整体含义、呼叫区别明显,根本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中心是一个实心圆,外侧是三个弯月状的弧线,弯月一端与内心的圆形相切,三个弯月呈顺时针咬合在一起。引证商标采用指定颜色,以一个明亮的黄色正方形为中心,顺时针旋转的动感形态构成一个向心的“同”字,象征着同方联合“合众而共谋,赢天下”的团队力量和“联合制胜”的发展策略。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英文“BKG”+汉字“巴可光”构成,引证商标是由图形+汉字“同方联合”+英文“tongfang unite”构成,两商标中的汉字部分无疑是相关公众识别与记忆的核心,所以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巴可光”,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同方联合”,两者的含义、呼叫完全没有可比性,根本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综上所述,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构图及整体外观完全不同;况且,两商标的汉字部分才是相关公众识别与记忆的核心,商标整体含义、呼叫区别明显。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9994829号“巴可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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