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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EEE”商标异议维权成功

        深圳市三佳一科技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代理对成都三佳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的第8472729号“       ”商标提出异议的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人 深圳市三佳一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LED照明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综合服务于一体的著名科技公司。公司主要产品系列有:大功率LED路灯系列、LED日光灯、筒灯系列,注册商标:3E。

        被异议商标 “   ”与异议人引证商标“       ”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两商标对比图如下: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同为第11类的照明用品,故两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且两商标的构成要素、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完全相同,若两商标同时在市场上使用必然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的“       ”商标为异议人所独创,是由专业设计公司设计,设计思路清晰,含义明确,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异议人非常注重品牌的合法保护,正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商标被别人仿冒和盗用,其在自创的品牌初具规模后,才于2008年审慎的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商标。异议人使用引证商标已经很多年,加入百度网站已经多年,通过异议人的大量使用,已经使引证商标“      ”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人在类似产品上申请注册“       ”商标显然绝非巧合,而是一种有意的模仿和抄袭,借助异议人的品牌效应,打擦边球,意图显然是想借异议人“      ”商标的知名度,来推广其产品,达到其盈利的恶意目的。被异议商标如果被核准注册,将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造成异议人商业上的损失,并使被异议人通过搭便车获取不法利益。被异议人申请并使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6953774“       ”完全商标构成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异议人的 “       ”商标为异议人所独创,是由专业设计公司设计,设计思路清晰,含义明确,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异议人“      ”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人的行为属于恶意抄袭、模仿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其行为应当被制止。被异议人申请并使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8472729号“     ”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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