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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康菲帝斯”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中山市凯得电器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1类的10454742号“康菲帝斯”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中山市凯得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02月01日申请注册了“康菲帝斯”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3年02月17日被商标局驳回。

      首先,相关公众对英文的识别与认知程度很低,申请商标的英文显著性又非常弱,并不是相关公众识别与记忆的核心,不影响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的整体识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显著部分、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况且,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指定使用在了类似商品上,并未构成近似,恳请贵委秉持一致的审理标准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对比图如下: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4、引证商标5图形部分构图区别明显,况且商标整体含义、呼叫、外观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与混淆,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的英文显著性非常弱,并不是相关公众识别与记忆的核心,不影响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的整体识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显著部分、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指定使用在了类似商品上,并未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4、引证商标5图形部分构图区别明显,况且商标整体含义、呼叫、外观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与混淆。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454742号“康菲帝斯”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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