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9类的10825908号“好好酷酷 OKOKOO“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上海万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04月25日申请注册了“好好酷酷 OKOKOO”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3年02月20日被商标局驳回。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
1082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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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4934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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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整体呼叫、整体外观和显著部分上差距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更不会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由英文“OKOKOO”和汉字“好好酷酷”两部分构成的文字商标。而引证商标是由汉字“好酷”和英文“denifet”两部分构成的文字商标。申请商标大写英文“OKOKOO”在商标上半部分,而汉字部分“好好酷酷”在整个商标的右下方。引证商标汉字部分“好酷”为整个商标上半部分,小写英文“denifet”为下半部分。
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人在第17类和第9类均申请了“好好酷酷 OKOKOO”商标。本案中“好好酷酷 OKOKOO”商标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显著部分和整体呼叫上差距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好好酷酷 OKOKOO”商标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825908号“好好酷酷 OKOKOO”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