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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啊啊啊啊”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李炳洋对其注册在第29类10851658的号“啊啊啊啊”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李炳洋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05月02日申请注册了“啊啊啊啊”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3年02月19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文字、图形、整体外观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根本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上的文字“啊啊啊啊”,是以四个不同声调表现出来,分别是 “啊 [ā]”、“ 啊 [á]”、“啊 [ǎ]” 、“啊 [à]”,图形为一个小男孩的头部抽象设计,商标是图形在上,文字在下的上下结构设置。引证商标1是图形在中间,文字在图形的外环以大量的“阿”字紧密相连围成一个圆,将复古的亭子紧紧的包围在中间,整体构成一个圆圆的就像是印章的图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图形、文字载体、整体外观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并且引证商标2具有指定颜色,根本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是图形在上,文字在下的上下结构设置,就像是从图形中小男孩的嘴里喊出来的四个不同音调的“啊”,四个汉字“啊啊啊啊”是在图形下方横向一字排列;而引证商标整体是个圆形商标,以红色的实体圆形背景承托下,上面印有哈哈大笑的小男孩头像,其下面的文字载体“大头娃娃”以向上开口的弧形围在图形下方。两个商标的图形存在非常明显的区别,加之完全不同的文字载体,使两商标的整体外观更存在巨大的差别,因此,两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完全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甚大,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851658号“啊啊啊啊”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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