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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千岛菜花香”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江苏宏发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1类的10858498号“千岛菜花香”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人江苏宏发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位于长江“三角洲”,江苏水乡-兴化市,是一家集粮油作物种植及深加工为一体的专业实体,主要从事菜籽、棉籽、米糠等油脂生产。江苏宏发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是一家日处理能力300吨左右的现代化粮油加工企业。公司坚持“开拓新高科技,发展健康产业”的理念,以可持续性发展为战略,引进21世纪最新技术水平的粮油生产流水线,采用国内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从原料生产、入库、加工、包装等环节严格按照国家QS质量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申请商标的地理显著性极强,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0858498
引证商标
4446380
 

       首先,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千岛菜花香”及其汉语拼音“QIAN-DAO-CAI-HUA-XIANG”构成,图形与文字交叠,体现了商标的整体性。引证商标是由汉字“千岛”构成的纯文字商标,千岛二字一字排开,未作任何修饰,商标简洁、明快。可见,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都存在显著差异。其次,申请商标的地理显著性极强,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江苏宏发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申请人是业内知名网络交易平台《搜棉·中国》、《天下粮仓》等网站的会员,通过网络平台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与推广,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上、含义上、整体外观上存在巨大差异,且上述商标的使用已共存多年,申请人已经拥有了大量自有客户群体,没有任何造成消费者误认或混淆的事情发生,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构成要素“千岛菜花香”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驳回理由中称其与引证商标“ ”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差距甚大,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对于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858498号“千岛菜花香”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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