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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六安王”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安徽星星轻纺(集团)有限公司 对其注册在第33类的10577515号“六安王”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安徽星星轻纺集团于2002年6月正式成立。集团总部座落在六安城区东部,东倚省会合肥,区位显要,交通便捷。集团2008年被国家纺织工业协会评为“中国纺织服装行业竞争力百强”企业,省内位居第二。 集团依托六安特色汉麻种植资源与中科院合作开发的汉麻物理脱胶综合利用项目,拥有“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技术世界领先”的汉麻汽爆脱胶核心技术,建成了世界上第一条全自动汉麻物理脱胶生产流水线。

       申请人认为“         ”品牌不仅仅是外在的视觉形象符号,而是贯穿整个企业经营活动体系。申请人非常注重品牌的合法保护,正是为了防止企业商标被别人仿冒和盗用。故,申请商标亦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予以支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构成、含义、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应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对比图如下:

        首先,申请商标“           ”由图像及文字构成,引证商标1是由字母及文字构成,其中“LWA”设计独特且占据整体商标的大部分,为商标的显著部分,字体采用现代的华文行楷。引证商标2其商标字母的设计、字体与引证商标1完全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差异巨大,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其次,申请商标“六安王”具有明确的自身含义,汉武帝封景帝之孙、胶东康王刘寄之子刘庆为“六安王”。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2中的“六”代表数字,“王安”百度搜索为“一个企业家、科学家的名字”,其商标的整体含义与申请商标所表达的含义差异甚远,根本不构成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最后、经调查,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申请人系个人,其从未通过任何网络宣传途径对引证商标进行推广和宣传,故,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六安王”中“六安”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且申请商标是由“图形及汉字”组成,其他要素不容忽略,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其应当被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是安徽星星轻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综上所述,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含义、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六安王”中“六安”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且申请商标是由“图形及汉字”组成,其他要素不容忽略,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577515号“六安王”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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