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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不构成近似!高沃代理“DF”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茂名市电白区东方眼镜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38074390号“DF”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独特的含义和明确的指向,能够正确的指引商品的来源,与申请人一一对应形成紧密的联系,申请人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申请商标是基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审慎的提出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识别部分、整体外观、整体含义指向具有较大的差别。
 
商标对比图:
 
申请商标由图形+英文构成,整体以圆形为边框限定,内部则是由“眼镜图形”与英文“DF”勾勒,其中“眼镜图形”则是经过艺术化设计。英文“”位于图形的右上角,以“黑体”书写,整体给人一种时尚简单大气的视觉形象。
 
引证商标由单纯的图形构成,整体以“正在播放的3D音乐的耳机”为设计来源,外围则是由三个“”相同的弧线勾勒而成,线条较为粗犷,是“3D音乐声音”的具象化,内部则是“耳机”造型。整体犹如沉浸在音乐的海洋中,给人一种欢快放松的享受。
 
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为“眼镜”,申请人主要从事于眼镜及其配件的销售,显然,标识中的“眼镜”图形为一种常见形象,显著性较弱;其核心识别部分为“DF”,取自申请人“茂名市电白区东方眼镜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东方”的拼音首字母,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东方”为固有词汇,属于方位词,另外,申请商标取自“太阳从东方升起”的自然规律,寓意企业为东方燃起的一颗新星,未来可期。
 
引证商标整体为“正在播放的3D音乐的耳机”的造型,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上,寓意通过“声音”将内容播放出来,表达的便是“广而告之”之意。
 
申请商标可以直接以标识中的英文“DF”呼叫,或是以相对应的汉字“东方”呼叫;引证商标仅为单纯的图形商标,其注册人为个人“黄其进”,经查询,在实际市场中无法搜索其信息,显然,无固定呼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上具有较大差异,消费者完全不会产生误认或混淆。
 
“东方 DF”自上市以来,申请人便将申请商标的标识广泛用于店内指示牌、宣传单上,被众消费者熟知。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及外观、呼叫差异显著,给公众的感觉完全不同,使商标区别明显。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38074390号“DF”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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