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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金华世家”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莆田市金华世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4类的10898066号“金华世家”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莆田市金华世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是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公司主营八心八箭首饰、瑞士钻首饰、925纯银镶钻首饰。每一个产品都经过设计、炼金、制作、打磨、镶嵌、再打磨等工序。专业生产、品质保证。目前,该公司已与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及淘宝直通车优化服务协议,在网络上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与销售且企业产品深受广大淘粉们的喜爱。

申请商标是莆田市金华世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申请注册了“金华世家”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3年2月18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金华世家”中“金华”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且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及拼音”三部分组成,四个汉字字体完全一致位于整个商标的最下端,“金华”作为浙江省的一个省辖地级市在全国虽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申请商标的汉字并未对“金华”二字做特别修饰,并不会刻意的把申请商标“金华世家”拆为两部分“金华”“世家”,而是将其认定为一个全新的整体商标。申请商标并不是将“金华”作为地名使用,故不宜因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而认定其不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结合所有构成要素,申请商标整体完全具备显著特征,不会影响公众准确识别商品来源,其应当被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

                                                                                   


       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作为自己商标,其所有对外业务、宣传等不仅是对企业知名度的培养,亦是对自身商标的大力宣传。构成要素“金华世家”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且品牌产品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申请商标作为商标应该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金华世家”商标在14类注册,是作为申请人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作为自己商标;构成要素“金华世家”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898066号“金华世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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