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秀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10850457号“房展网永不落幕的房展会”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郭文秀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的佼佼者,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此服务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图如下所示:
首先,申请商标是由英文“FZWCN.COM”+汉字“房展网、永不落幕的房展会”构成,很显然英文“FZWCN.COM”是网络域名。房展网,顾名思义,就是指房地产项目网上展销会或叫网上博览会。因为网络平台的独特优势使得依托网络平台进行房产展销可以不必像传统房产展销会那样受到时间、地域等多重约束,不管对于有购房计划的参观者,还是对于有楼盘待销的开发商,都会因“房展网”感受到和体验到方便快捷、高效率好效果、低成本高性价比、365天×24小时全天候不间断等等传统房展会所无法比拟的参观愉悦和参展优势,所以申请人又将其称为“永不落幕的房展会”。“永不落幕的房展会”仅是对“房展网”的一个概括性描述,“永不落幕”在申请商标中是作为一个形容词修饰“房展会”,自身显著性非常弱,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房展网”。引证商标2的显著部分为“永不落幕”,与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房展网”完全不同,两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
其次,申请商标分为上下两部分,由一条横线隔开;上半部分中三个字母在最左侧,右侧汉字“房展网”与“CN.COM”上下排列;下半部分汉字“永不落幕的房展会”一字排开,字体略小且又位于最下方,更加降低了这八个字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2来说结构显得复杂繁琐,整体外观与其区别明显。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符合行业特点,完全具备显著性,且并不影响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准确识别,完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850457号“房展网永不落幕的房展会”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