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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京北科技”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怀来清华华丰太阳能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1类的10641104号“京北科技”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03月19日申请注册了“京北科技”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3年02月16日被商标局驳回。

10641104号申请商标中包含的“京北”与文字要素“科技”属于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分开考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构成要素方面差异甚大,两商标完全不构成近似。

  两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10641104

       引证商标

        4178779

 

 

 

                                                           

    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要素“京北科技”,引证商标包含的文字要素“京诚科技”读音亦是差异甚大,并且引证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其商标取自其企业商号,商标完全不存在相互混淆与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是怀来清华华丰太阳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申请人是集研究、生产、销售太阳能产品及配套设施的股份制企业,拥有一流水平的全玻璃真空集热管生产线和产品检测设备,并有先进的技术和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该产品均通过了国家CCC、ISO9001国家专利和产品荣誉证书。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构成要素方面差异甚大,两商标完全不构成近似。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作为自己商标,构成要素“京北科技”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对于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641104号“京北科技”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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