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商标案件
商标案件

北京高沃代理“E茶E品”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北京易诚康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1类的10417332号“E茶E品”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北京易诚康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申请人企业总经理吴高儒是北京福建茶叶商会副会长,作为申请人主推的茶具品牌,借助申请人及吴高儒先生在业内的极高影响力,一经上市就获得了业内人士的高度评价,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此产品自上市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公司于2012年01月12日申请注册了“E茶E品”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3年01月28日被商标局驳回。

对比图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10417332
引证商标4453402
 
 

    申请商标图形单边元素为鸿鹄凌云的意境,像一只飞翔的天鹅。两只天鹅构建成了一片绿叶形状,如图:,象征新生、希望与环保。图案白线部分又是山体与河流的抽象表现。对立的图案也体现了道家阴阳相生的意境,这也正是商贸行业的特性。引证商标图形单边元素则像是女人的手,四指并拢弯曲成柔美的弧线与拇指分开,两只手上下合拢,右手在上左手在下,体现一种母亲般的温柔与呵护。两商标图形部分单边元素意境完全不同,白线(即开口)部分一个在左一个在右使得图案形态也完全不同,图形整体一个是倾斜一个是水平,两商标图形部分区别是非常明显的,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是由图形及文字构成的组合商标,文字部分才是相关公众识别与记忆的核心,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分别为“e茶e品”、“护生泉”,两者完全不同,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两商标的商品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差异明显,且两商标的文字是消费者识别与记忆的核心,两者差异巨大,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0417332号“E茶E品”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